一、各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办事程序
(一)申请登记
凡是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在申请前:
1.须先到房地产测绘机构办理房地产面积测绘手续,领取测绘平面图;到房地产档案馆查询,领取权属查询答复书;属二手房转让的还须到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委托评估,领取房地产评估答复书;继承、赠与、析产须到所在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领取公证书;
2.到收件受理窗口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登记申请,自愿委托代办的,可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3.到市财、税和收费窗口缴清各种与房地产登记相关的税费;
(二)填表验件
收件窗口按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并填写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表后,由收件窗口受理人开具收件回执给申请人。
(三)领取房地产权属证
申请人按回执上所注明的时间领取房地产权证,领证时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收件回执等资料,经发证人验证属实后,由领证人签字盖指印并领取房地产权证,属他项权利设定的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必收资料和办理时限
(一)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
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必须提交的资料:
1.商品房房屋产权权属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办证后退回);
3.兴建工程报建表(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办证后退回);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办证后退回);
5.经规划部门确认的施工平面图及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6.竣工验收备案表;
7.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平面图及楼盘单元明细表;
8.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证明;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0.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上述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二)单位、私人自建房屋初始登记
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
必须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办证后退回);
3.兴建工程报建表(单位需提供);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私房规划验收合格证;
8.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证明;
9.单位另需提交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商品房转移登记办证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必须提交的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式二份);
2.商品房销售发票(客户联和办证联);
3.所购楼盘的《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复印件)或《韶关市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原件);
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5.购房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6.如单位购房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权属查询答复书。
(四)买卖二手房转移登记办证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必须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属共有的须提交共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规定提供);
3.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叁份);
4.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5.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6.如法院裁定或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不能提供原产权证的需登报声明作废;
7.如拍卖的,需提供拍卖成交价格确认书;
8.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9.权属查询答复书。
(五)房屋赠与或继承登记办证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必须提交的资料:
1.赠与、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2.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属共有的须提交共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规定提供);
3.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继承除外);
5.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6.权属查询答复书。
(六)房屋拆迁安置、交换登记办证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必须提交的资料:
1.安置房产权权属证(复印件)或《韶关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原件);
2.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属共有的须提交共有权证;
3.拆迁安置、交换协议书;
4.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7.权属查询答复书。
(七)房屋变更登记办证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必须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属共有的须提交共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规定提供);
3.房屋翻建、修建、扩建的报建批文;
4.房屋结构、面积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
5.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
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7.权属查询答复书。
(八)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事时限:8个工作日
必须提交的资料:
1.权属人为个人时提交:
(1)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属共有的须提交共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规定提供);
(4)抵押人、借款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5)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书;
(6)银行价值确认书或房地产评估报告;
(7)权属查询答复书。
2.权属人为单位时提交:
(1)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属共有的须提交共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规定提供);
(4)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属国有单位的,需提交国资办同意抵押证明;
(6)属有限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7)银行价值确定书或房地产评估报告;
(8)权属查询答复书。
民间借贷的:需由公证机关公证
(九)预购商品房按揭登记
办事时限:8个工作日
必须提交的资料:
1.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二份);
3.商品房销售发票(客户联和办证联);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抵押人、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权属查询答复书。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必须提交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购房款存入预售款专户证明(核原件,收进帐单复印件)。
(十一)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使用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必须提交资料:
1.商品房预售款申请审批表;
2.预售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
1.以上各类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应在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同签订30日内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证或他项权利证。港、澳特区申请期限为6个月,台湾和国外的为一年。逾期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费按规定的3倍收取登记费;
2.如果本人不能亲自来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等;
3.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申请人需带原件到受理窗口备核;
4.办理各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如遇特殊情况,办结时限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规定执行;
5.其他类型的房屋登记办证所需资料,可到收件窗口咨询。
咨询电话:8899694、8898796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6.《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7.《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
8.《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韶关市房地产权交易与权属登记税费 | |||||||||||||
契税(%) | 所有权登记费(元) | 堤围费(%) | 土地增值税(%) | 土地出让金(%) | 营业税及附加(%) | 交易手续费(元/平方米) | 个人所得税(%) | 印花税(‰) | 备 注 | ||||
税费项目 | |||||||||||||
计征比率 | |||||||||||||
交易类别 | |||||||||||||
商品房 |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 | 1.5 | 80 | 3 | ⒈各种税费以成交价×税率,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⒉税费的计费方式按就高原则计算(即以申报的成交价和提供的评估价格就高计征)。 | ||||||||
单位购买普通住宅 | 3 | 80 | 3 | ||||||||||
单位、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 | 3 | 80 | 3 | ||||||||||
单位、个人购买非住宅 | 3 | 70 | 3 | 3 | |||||||||
二手房 |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 | 1.5 | 80 | 0.13 | 1.5 | 5.5 | 3 | 3 | 1 | 0.5 | 0.5 | ||
单位购买普通住宅 | 3 | 80 | 0.13 | 1.5 | 5.5 | 3 | 3 | 1 | 0.5 | 0.5 | |||
单位、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 | 3 | 80 | 0.13 | 1.5 | 5.5 | 3 | 3 | 1 | 0.5 | 0.5 | |||
单位、个人购买非住宅 | 3 | 70 | 0.13 | 1.5 | 5.5 | 3 | 3 | 1 | 0.5 | 0.5 | |||
个人购买房改房 | 1.5 | 80 | 0.13 | 1 | 3 | 3 | 1 | 0.5 | 0.5 | ||||
单位购买房改房 | 3 | 80 | 0.13 | 1 | 3 | 3 | 1 | 0.5 | 0.5 | ||||
赠与 | 二手房赠与 | 3 | 80 | 3 | 3 | 0.5 | 0.5 | ||||||
房改房赠与 | 3 | 80 | 1 | 3 | 3 | 0.5 | 0.5 | ||||||
缴款义务方 | 买方 | 买方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卖方 | ||
说明 | 1.所有权登记费:(1)住房每套80元,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2)初始登记,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每宗9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加收10元。(3)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住房每套8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 ||||||||||||
2. 营业税及附加(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满两年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差额征收营业税。(2)出售自建房的,基底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征收营业税,未超过50平方米的免征收(出售自建房营业税及附加计算公式为:成交价÷基底面积×(基底面积-50)×5.5%。 | |||||||||||||
3.个人自有普通住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 |||||||||||||
4. 个人所得税=(房价―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或房价×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
5.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