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建字〔2011〕91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市的二手房交易系统将于近期启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使我市二手房交易的各项工作顺利衔接,现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现在我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须于2011年9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备案登记,凭我局核发的《韶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预备案通知书》取得“二手房交易系统”的房地产经纪业务资格。
二、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三)有固定服务场所;(四)有1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5名以上取得《韶关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的从业人员。
三、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韶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一份;(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注册资本证明(验资报告);(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六)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七)所属机构1名或以上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5名或以上从业人员《韶关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四、目前暂不具备备案条件但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可办理预备案,在规定期限内准予进入二手房交易系统开展经纪业务。预备案后的机构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备案条件,如仍达不到备案条件的,将取消二手房交易系统经纪业务资格,不得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或机构注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六、办理备案地址:韶关市风度北路75号(市政府)二楼225室 联系电话:8892690
七、表格下载地址:韶关市建设与房地产信息网(www.sgjsj.gov.cn)“房地产”—“办事指南”。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