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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 发布日期:2008-10-15


一、         登记单位

韶关市房屋租赁管理所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4.《韶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7)

三、办理事项

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核发《房屋租赁证》;

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登记备案。

四、申请资料目录

㈠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出租人:

⒈出租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

⒉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⒊房屋所有权人是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是企业(公司)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⒋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

⒌代办的还须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⒍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共有人是未成年人,须到公证部门出具其监护人及有关财产分配的公证文书;

⒎转租房屋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条款,必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⒏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须提交房屋所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内容及期限。

承租人:

⒈承租人是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⒉承租人是单位(公司)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⒈原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

⒉产权转让证明文件或继承公证书、赠与公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⒊现房屋权属人(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登记备案

⒈原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

⒉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①窗口收件、初审②现场勘察、复审③窗口发证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每宗80元,由出租人缴纳。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登记备案不收费。

八、受理地址

韶关市复兴路4号(鑫辉大厦)四楼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九、咨询电话及网址

窗口:0751--8877813

市房屋租赁管理所:0751--8757024

网址:http//www.sgjsj.gov.cn


· 租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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