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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关于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4-15

市辖各区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认真贯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韶府办[2009]83),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合同和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现就市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一)新建物业出售前,由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在2010630日前,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备案。

旧城区、城中村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后15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办理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需提交如下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

(2)备案物业区域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和规划总平面图;

(3)备案区域平面图(不按规划红线范围备案的);

(4)备案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印件。

(三)区建设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备案的答复,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回执样式见附件)。

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一)新建物业出售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不再提交物业服务合同)。

已经实施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010630日前,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业主委员会(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如下资料:

(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2)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企业(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属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按管理区域总户数的5%提交服务合同(表式见附件)。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区建设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备案的答复,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回执样式见附件)。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

20093 1日起,市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已由市辖区建设局负责。区建设局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

四、各区建设局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备案机制,建立起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物业管理项目情况,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合同备案档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各区建设局应于每年115715日前将半年来的备案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见附表)。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

2、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3、物业服务合同明细表

4、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5、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

6、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报表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物业合同明细及年报表 

· 备案表

· 韶关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 

· 韶关市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