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建联字〔2019〕38号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韶关市区房屋交易管理办法》(韶市建字〔2017〕269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市区实际,对有关办理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2008年4月10日以后韶关市区(不含曲江区,下同)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实行申请审核制度。申请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前应书面征求原售房单位回购意见,相关回购管理要求按照市住管局和市财政局在2019年12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告》(韶市建联字〔2019〕37号)执行。
二、受理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二)自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或由原产权单位证明购买满5年);
(三)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无法规、规章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三、增值收益的资金收缴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等价款=(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市场价格的30%装潢-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及贷款利息、税费等成本性支出)×70%。
该套住房市场价格以房屋成交价或市税务局《广东省韶关市房地产评估征管系统》确认的价格按“孰高”原则计算,该套住房市场价格减去30%的装潢、原购房价款、贷款利息、税费等成本性支出后为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该差额乘以70%作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缴纳。
(一)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该套住房评估的计税价格计算;
(二)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该套住房评估的计税价格且政府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计税评估价格计算。
四、属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原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明材料和共同居住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承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起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
(二)受理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原购房款金额及购房时间、缴交地址和缴款期限(明确备注:自《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自《通知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应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逾期办结的,须重新取得“涉税信息表”,逾期后房产增值的,按增值后的评估价补缴增值收益)的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确认缴纳增值收益。申请人向市税务局申请出具“涉税信息表”作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据,然后向市房产交易中心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由市房产交易中心确认并在《通知书》加盖公章载明“已按规定缴纳增值收益”。
(四)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通知书》审核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将该套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住房。
五、属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原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明材料和共同居住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承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二)受理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初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是否优先回购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意见。
1、予以优先回购。市住房保障中心决定优先回购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优先回购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意见,报市住建管理局审核;市住建管理局在收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收到批复后,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按照申请人申请时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其应交纳土地收益价款后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收回该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并将其重新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
2、不予以回购。市住房保障中心决定不予以回购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不予优先回购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载明该套住房的原购房款金额及购房时间、缴交地址和缴款期限(明确备注:自《决定书》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自《决定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应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逾期办结的,须重新取得“涉税信息表”,逾期后房产增值的,按增值后的评估价补缴增值收益)的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确认缴纳增值收益。申请人向市税务局申请出具“涉税信息表”作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据,然后向市房产交易中心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由市房产交易中心确认并在《决定书》加盖公章载明“已按规定缴纳增值收益”,予以办理相关产权上市交易网签备案手续。
(四)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决定书》审核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经转移登记后将该套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住房并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六、属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权利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本通告规定在《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通知书》或《不予优先回购决定书》出具备案意见并形成业务台账备查。权利人向市房产交易中心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由市房产交易中心确认并在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备案意见上加盖公章载明“已按规定缴纳增值收益”,予以办理相关产权上市交易网签备案手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上述批复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其他事项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依法出售、交换、赠与的行为。
本通告(审查号:韶法审〔2019〕19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韶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