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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建管科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4-19

韶市建字〔2018101 

各县(市、区)住建局,全市各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协会:

20171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以下简称《办法》),强调了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建设工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职责,明确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的规定。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要求市住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岁未年初大气污染防治整治工作部署,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巡查,并加大处罚追责力度,全面抓好施工扬尘防治。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反映。

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新建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并且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通过专项验收达标。

二、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9630止,全市各既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当对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和《绿色生产评价通用要求》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整治,整治完成后由生产企业自行组织专家验收,验收达标后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复查,复查不达标,可能产生污染的,应停产整顿,直至达标,并向社会公布。

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除严格执行《办法》第十五条之外,搅拌站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废水沉淀过滤设施,各种车辆出站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大门应设门口管理,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连接监控平台,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四、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切实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自行购买或临时租赁的运输车辆,应当在运输车辆车身、驾驶室侧门张贴或喷有公司全称或简称的字样,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的监督。

五、委托韶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的巡查,发现生产企业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督促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418日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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