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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韶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7-27

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住建(管理)局,市质安中心、市市政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中第十二条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规定,强化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建设单位是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施工招标不应包含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内容,且检测费用不应纳入投标总价。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执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制度,保证检测业务委托程序合法,保障检测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明确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单位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

       二、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监理工作,负责取样和送检,施工单位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取样工作。监理单位发现违规检测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施工单位可以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质量、建筑材料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用于工程质量内部控制、材料采购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等,相关资料可作为工程质量保证的参考资料,但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四、自2022年9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办理施工许可或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涉及施工合同价的,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计价规定协商作出相应变更;委托单位不是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可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违规委托检测的,应责令责任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采取约谈、通报、记录不良行为等行业管理措施。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经办科室:质安科,联系电话:88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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