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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融合监管工作指引(1.0版)

来源: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4-26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融合统一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筑法》《人民防空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程监督程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收到施工许可证办结信息后,应根据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管要求,拟定融合统一监督通知书和监督计划书(应包括工程质量、消防、人防,可含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充电设施、无障碍设施和配套附属及绿化工程等内容)。组织现场查勘和开展现场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会议,抽查主要岗位人员资格和告知质量监督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并下发监督计划书,可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进行二次交底。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监督计划,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在项目基本完工前应提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二、工程监督主要环节及工作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重点抽查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抽查、抽测涉及结构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并融合抽查消防、人防、装配式建筑等各专项内容。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形成闭环。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含钢结构和人防)质量检测方案,检测方案须在实施前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和检测单位共同把关,加盖公章后送监督机构备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重点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重要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并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2.结建人防工程:在人防结构层(底板、墙体和顶板)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可结合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抽查一并开展人防结构层质量抽查,重点对关键部位及其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3.消防工程:在主体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可结合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抽查一并开展消防工程质量抽查,重点对地下室、首层、标准层(含裙房、避难层)的建筑防火分区分隔等内容进行抽查,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二)装饰装修、建筑节能和建筑设备安装施工阶段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装饰装修、幕墙子分部、建筑节能、消防和智能建筑分部工程等质量检测方案,检测方案须在实施前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和检测单位共同把关,加盖公章后存档备查。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重点对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2.结建人防工程:在防护设备安装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可结合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一并开展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抽查,重点对关键部位及其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3.消防工程: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及建筑外围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可结合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一并开展消防工程质量抽查,重点对消防设施、设备及建筑外围施工质量等内容,以及外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电线电缆等的燃烧性能进行抽查,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三)相关配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可结合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一并开展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等工程配套建设工程质量抽查,重点对关键部位的隐蔽验收、重要使用功能及建设单位质量检查记录等关键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查工程配套建设工程的落实情况。

三、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前质量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在联合验收后按规定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如涉及消防、人防、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反映上述内容。

1.在项目基本完工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要提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重点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及其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查是否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应抽查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参建单位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内容进行评价。

3.对结建人防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可结合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查人防工程是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抽查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检查记录的落实情况,抽查责任主体是否制定平战功能转换预案、落实平战功能转换要求、按照规定要求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

4.对消防工程,现场消防设施、建筑防火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如有委托)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条)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相关要求组织消防全面查验,查验结果符合要求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可结合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查消防工程实体质量落实情况及测试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参考版本)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抽查内容

3.结建人防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消防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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