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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房产测绘管理所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1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单位:

房屋面积管理是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为深化改革,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抓好房地产行业管理,加强房屋面积管理,确保房产测绘成果的合法性,保障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有效开展,现就加强本市范围内房屋面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面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等工作。

二、为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测绘及面积测算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均应在当地房屋面积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房屋面积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本市范围内,用于商品房预售许可、专项维修基金缴存、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交付、楼盘表建立及现售备案管理等环节的房产测绘及成果审核工作,由房面积管理部门授权委托房屋面积管理实施部门进行。

四、韶关市房产测绘管理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面积管理实施部门,经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授权委托,负责市区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强辖区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面积管理工作,保障房产测绘成果的合法性,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五、房产测绘成果实行备案管理,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内容与形式,应符合房屋面积管理部门备案要求。房屋面积管理实施部门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的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申请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完整、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房屋面积管理实施部门予以备案。

六、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先完成房产预测绘。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现售的或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完成房产实测绘。因规划、设计变更,或依法进行的房屋分割、合并、翻建、改建、扩建等导致房屋面积变化的,建设单位或权利人应申请变更测量。

七、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已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转为现售的,房屋面积管理部门将房产预测绘数据和实测绘数据对接,并将有关信息关联到楼盘表中。

、楼盘表建立、房产预测绘、房产测绘、房屋面积变更测量的一般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二章、第七章规定进行。

房屋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质证书》,应向房屋面积管理部门报送机构、人员和业务信息,房屋面积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房屋测绘单位信息档案。

十、房屋测绘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保证成果质量,房屋测绘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并合格。房屋测绘从业人员应接受技能培训,提高依法依规测绘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

十一、房屋测绘单位应主动征求用户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意见,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并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商品房交付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公示经房屋面积管理实施部门审核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接受购房人监督。房屋测绘单位负责对房产测绘成果的解释。

十二、房屋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政策文件,确保测绘成果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利益。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经查实确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通报,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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