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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商品住房去库存工作的通知

来源:产业科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7-13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指导化解非商品住房去库存,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快非商品住房去库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商品住房库存高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创新经营理念,成立房地产专业租赁公司,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由传统的房地产销售模式向“售租并举”的投资模式转变,营运非商品住房,盘活资产。

二、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建筑外观和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结合住宅小区人口发展需求,将非商品住房改造为幼儿园、培训教育和养老等公共服务用房,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达成使用协议,支持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并购、联营方式,对存在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非商品住房项目实施并购重组,促进非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化解市场风险。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通过自持、租赁、抵押的非商品住房,在填报去库存数据时,不计入库存统计范围。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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