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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全市物业管理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5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改进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新型健康的物业管理体系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年底前在物业管理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物业管理综合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增强物业企业服务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融洽业主与物业企业关系,切实解决物业服务市场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集中处理一批群众意见大,信访投诉多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市区范围内的物业小区

     三、开展时间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97月26日-8月23日

(二)市督查阶段(20199-10月

(三)督查阶段(2019年11-12月)

     四、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未按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

2、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养护和维修的;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3、处理业主合理合法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的;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业主频繁投诉的。

4、未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未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并及时警示高空坠物等危险状况的。

5、未按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的;未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措施的。

6、擅自阻挠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进行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擅自阻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违规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的。

7、未按规定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及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的;未按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的。

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它场地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或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9、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的;或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的;或停用门禁卡等行为的。

10、不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违规泄露或出售业主有关资料的。

11、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关系僵化,工作互不配合,业主意见较大的;不服从物业相关所在街道或社区监督管理,对反映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1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13、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或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的。

14、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15、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的。

16、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涉黑涉恶等其他行为的。

(二)建设单位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

2、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

3、未按规定配置或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物业服务用房位置的。

4、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公建配套设施,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的。

5、未按规定在物业交付前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

6、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向业主交付房屋的;建设单位不及时申报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7、建设单位违规出售、出租停车位(车库)等其他行为的。

(三)业主委员会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存在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等情况的。

2、业主委员会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行为的。

3、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布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

4、业主委员会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未及时中止其委员职务的。

5、业主委员会未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

6、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改选存在争议,选聘或改聘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纠纷,半年以上未得到有效解决的。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

8、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9、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的。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密切配合,按照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检查编制做好全面自查工作,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各方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及业主委员会主任检查时必须到处配合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于8月15日前将附表1、2报送至我局住房改造更新管理

(二)对我局在督导检查环节提出的问题,应及时采取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意见。

六、督导检查通报

对在检查工程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给予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其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附件:1、《2019年韶关市市区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表》

      2、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联系人:梁茜, 联系电话:8898706,邮箱:810391513@qq.com)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9年7月23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