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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采取措施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通知

来源: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7-10-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持续波动,存在不稳定因素。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稳定房价工作的调控精神,确保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平稳运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和销售价格管理。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备案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首批首次申请预售许可证的,申请预售商品住房备案均价由原来不高于周边楼盘半年内实际成交均价10%调整为不高于周边楼盘半年内同类户型5%。高于5%的,要求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在售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的,申请预售商品住房备案均价由原来不高于本楼盘同类户型半年内实际成交均价5%调整为不高于本楼盘同类户型半年内实际成交均价2%高于2%的,要求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凡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暂停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

(四)新建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商品房一房一价明细表》外,同时提交《韶关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并按三类住房户型办理预售价格备案,分别为:小于90平方米及以下、90(不含)-144(含)平方米以内、144平方米以上。

在此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所有待售商品住房应按原备案价格,填报《韶关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详见附表),重新分类备案。

(五)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大幅度波动影响基准价,导致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下一周期价格指数上涨预期的,应结合近期销售数据合理确定备案价。

(六)同一项目分期预售的新建商品住房,拟定备案价时,缺少同类户型对比销售数据时,应结合商品住房价格水平接近的周边区域同类户型项目,合理确定备案价。

(七)凡均价高于本楼盘同类户型半年内实际成交均价2%的现售商品住房,暂停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八)备案价格经过上述备案原则均无法解决的特殊情况,需经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管理、税务、金融、统计等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后再行备案。

二、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

(一)合理加快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根据近期我市商品住房供求矛盾、房价上涨的情况,合理增加商品住宅用地,在确定出让起始价时,充分考虑商品住房稳定价格需求,合理控制影响土地价格的配建配套条件。

(二)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加快商品住房建设和上市节奏,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协调解决“三旧改造”土地拆迁问题和保持“三旧改造”政策的持续性,加快“三旧改造”项目供地速度,促进“三旧改造”项目建设。

三、价格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有关要求,加强对在售商品房项目的销售行为检查。对未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进行一房一标、明码标价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以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四、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为更好地解决房地产市场面临的问题,加强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税务、金融、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促进住房价格稳定。

五、住建管理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销售日监控制度和成立监控组,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统计数据的采集、评估和监控。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此前发布《关于采取措施稳定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韶府办[2011]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韶关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样表)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韶关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模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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