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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管局关于公开征求《韶关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容环卫科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4-10

         共享单车的出现,给市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不少问题,为解决我市共享单车管理问题,我局拟制了《韶关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规定,广泛公开征求对该办法的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代表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来信请寄:韶关市芙蓉东路五号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市容环卫科(收);联系电话:0751-8521383;传真号码:0751-8883706;电子邮件请发至:87996215@qq.com.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18510日。

 

附件:韶关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410

 

 

 

韶关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单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韶关市中心城区即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共享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运营企业投放的非机动车辆,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单车租赁服务,是城市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

    第四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为目标,以服务为本、积极引导、强化安全、注重有序、加强协同、共享共管为原则,鼓励并规范共享单车发展。

    结合中心城区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中心城区不发展共享电动单车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承担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监管责任,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担负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共享单车用户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单车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共享单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要爱护共享单车相关设施,并自觉接受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

 

第二章 主体资格

 

    第八条  在中心城区开展经营活动的运营企业应在本登记注册,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运营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运营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开设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具备线上线下服务、投诉处理、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在提供租赁服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市开设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车辆投放机制、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六)运营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内容。

    已在我市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条  运营企业须服从政府各部门的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创文创文工作,并做好停车点的环卫保洁工作。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  运营企业应主动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与区城管执法部门签订共享单车管理承诺书,坚持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提供规格统一、设计美观的共享单车,负责投入单车编号,并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确定并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配备充足的调度车辆,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清洁维护、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并向社会公示,落实运营企业主体责任。鼓励运营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运营企业标准,推进运营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  共享单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应针对用户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制定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建立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加强用户信用评价。

第十  禁止向12周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运营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共享单车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加强车辆使用管理;积极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城管执法部门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共享单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运营企业应公示押金和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定期公开用户押金使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制定合理方案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完成所有车辆回收等工作。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范用车积分制度,对不规范用车,不按要求停放共享单车的用户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其用车

    第十  运营企业应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协助进行理赔。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违法发布或传播信息;不得为运营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运营企业应对共享单车二维码实行监管,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信息数据公开或擅自泄露和外流。

    运营企业应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运行与使用频率等完整的共享信息,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业务指导。牵头建立共享单车会商制度和巡查、考核退出机制;区城管局负责按规划点位划定停车区域;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执法管理。

    第二十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开展共享单车停车点布点研究,并纳入韶关市综合交通规划作为专章,编制费用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  市公安局负责共享单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盗窃、破坏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等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负责运营企业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督促开户银行做好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用户押金专用账户资金流动监测,指导共享单车主管部门、运营企业、开户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相关账户管理协议。

    第二十  市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运营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范畴,并负责价格监管。

    第二十条  工商登记机关负责运营企业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城市住管、规划部门做好客运站、公交站周边的共享单车停放点规划布局

    第三十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市级媒体开展宣传引导。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和规范停放,引导公众了解、支持和正确使用共享单车,为共享单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三十一  韶关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质监局、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运营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住管局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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