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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信息

关于开展主城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0-30

浈江区、武江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房地产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住建厅《2020年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在主城区范围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减少房产交易纠纷;解决房地产市场投诉热点问题,从严查处商品房销售代理违规行为,消除市场矛盾根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

  主城区所有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检查内容

  (一)未按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销售中介代理行为管理的通知》要求,将房地产项目销售代理情况报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二)委托未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销售代理机构销售商品房;

  (三)商品房销售人员未执证从业;

  (四)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挂靠资质等开发建设的行为;

  (五)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房源信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六)以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八)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的行为;

  (九)通过变更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的行为;

  (十)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等行为;

  (十一)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不执行“一房一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明码标价超出备案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行为;

  (十二)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行为;

  (十三)一房多卖或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十四)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养老设施、教育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等行为;

  (十五)参与或变相参与房地产非法集资的行为;

  (十六)采取众筹、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违规提高金融杠杆的行为;

  (十七)未按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逃避监管,或违规骗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行为;

  (十九)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二十)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霸王条款、规避减轻开发企业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隐性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一)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行为;

  (二十二)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提供便利;

  (二十三)其他不正当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间:2020年10月28日至11月中旬

  (二)检查方式:由市住管局成立2个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组,按照检查内容,结合近期信访、投诉及12345问政中涉及的热点问题,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专项检查。

  第一组:组长 朱海英

  副组长吴丽华

  组员 李海瑞 朱朝晖 陆旭

  第二组:组长 张拥军

  副组长刘大伟

  组员 姚罗昕 姚杰 林洁荥

  五、总结通报

  专项检查结束后,我局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房地产企业,视情节实施约谈警示、暂停网签、诚信扣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形成案例上报省住建厅。涉及市场监督、自然资源、银监等部门的,及时将线索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并按照《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要求进行联合惩戒。此外,形成检查报告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房地产项目销售专项检查情况表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10月28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