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
近期,部分房地产项目销售中介代理的不规范行为引发矛盾和纠纷,引起了社会关注。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销售,也可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
二、从事代理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且该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未签订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其产生销售利益关系。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或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商品房销售的,销售人员均应通过省或市行业协会或相关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商品房销售人员每年需参加至少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现)售许可(备案)前,应一次性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已参与或拟参与商品房预(现)售项目的所有中介代理机构,包括实体机构、网络平台或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引导销售代理机构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六、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应提交如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出示原件):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房地产销售人员入职证明复印件;
(六)销售人员上岗培训证明复印件。
七、该文发布之日前已在售的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机构未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在售项目销售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查,并于10个工作日形成书面情况(附表1)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时,督促销售代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销售代理机构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其所代理的商品房项目暂缓商品房交易网签手续,直至整改完毕。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行为,引起矛盾纠纷,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把不良行为记录列入诚信档案实行诚信扣分:
(一)委托或接受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二)房地产代理机构不当的销售行为引起的矛盾纠纷,未能及时给予调处;
(三)未能指导和督促在售项目销售代理履行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义务;
(四)未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直接或间接产生销售利益关系。
附件:1、房地产项目销售代理情况表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
(联系人:姚罗昕,联系电话:8892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