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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开展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现场勘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5-25

韶市建字〔2021〕134号

市质安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督促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改革后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手续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8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资料中应提交“经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企业公章确认的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书”。现将相关“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情形现场勘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施工现场勘查内容

      (一)项目应根据《大气污染法(修订)》《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落实环保监测、监控工作。

      (二)项目应根据《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市区在建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韶市建字〔2019〕506号)等文件精神,按规定申办施工许可证的一个月内,落实建设项目大门监控及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连接市住建管理局扬尘监测系统,实时上传数据。

      (三)项目应根据住建部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在项目开工前落实建设的扬尘防控六个100%措施要求。

      (四)项目应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 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区在建项目建筑工人劳务实名制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韶市建字[2019]38号)等文件精神,按规定申办施工许可证的一个月内,落实建筑工人劳务实名制工作。

      (五)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应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韶府办〔2019〕25 号),按规定落实装配式建造方式。

      (六)项目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文件精神,在项目开工前,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交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一致的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社会投资项目也应当按规定在申办施工许可前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二、现场勘查实施人员

      由市住建管理局执法一科和市质量与安全中心人员组成,在申报单位在首次提出施工许可证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联合或单独实施现场勘察。

      三、现场勘查结果运用方式

      (一)若未发现项目存在明显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同时所提交资料齐全、准确的情况下,可准予行政许可。

      (二)经市住建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形的,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暂缓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若存在施工现场部分基础设施(大门监控、扬尘监测、用工实名制管理、项目质量安全交底工作等)不合格或不达标,可给予个项最长30个自然日进行整改完善。

      四、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一)行政处罚。经勘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规定对相关单位、相关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纳入诚信监管。经查实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可按规定予以动态扣分,或者存在不规范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按规定在企业《韶关市建筑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登记申请表》进行记录,并按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予以诚信减分并予以公告。


附件:现场核实流程图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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