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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韶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9-23

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住建(管理)局:

       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动检测监管平台,加强检测信息化监控

       根据《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启动韶关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韶市建字〔2018〕825号)和《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启用韶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及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韶市建字〔2018〕829号 )的相关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承揽本市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前,应当到市住建管理局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并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检测管理系统的机构、证书、人员、设备等信息录入必须详细准确、规范完整,经核对通过后连接韶关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检测监管平台),确保检测数据能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我市2022年8月15日起,将启用新版检测管理系统,检测机构试验室收样大厅、样品室、力学检测室应安装视频监控,保证视频无死角,满足检测系统实时监控试验室相关活动情况,且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新版检测管理系统将对上传信息的检测报告产生防伪水印、防伪二维码,未含有防伪水印、防伪二维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我市工程验收的依据。

       二、规范检测工作流程,强化检测过程管理

       (一)规范检测委托。建设单位应将检测费从工程款中进行剥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由施工单位代替建设单位进行委托。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按照见证取样要求,监理单位应派监理人员对全过程进行监督跟踪,检测机构在监理人员未到场情况下不得对见证取样样品或试件进行收样,对拒不履行见证取样制度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可直接投诉至辖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

       (三)检测方案制定。检测机构在实施现场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并将检测方案与检测原始记录一并存档。

       (四)检测过程操作要求。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现场检测应按照《外检现场照片范例》(附件1)进行照相留底作为检测报告附件,并作为档案资料留底备查。

       (五)检测异常情况反馈。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检测过程和结果出现异常、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检测不合格情况反馈表》(附件2)、《现场检测异常情况反馈表》(附件3)并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工作中异常或不合格情况如下:

       1、检测不合格,含地基基础类检测所有不合格类型;

       2、检测位置已施工完成,且进入下一工序施工,无检测工作面;

       3、现场所选检测位置与检测方案不符;

       4、检测流水号或桩(点)号输入有误;

       5、数据实时上传过程中出现中断或停止;

       6、单桩竖向抗压和高应变法检测过程中出现桩头爆裂;

       7、钻芯法检测过程中钻芯孔偏离桩身,无法钻至桩底;

       8、钻芯法检测持力层岩石芯样破碎,无法取样验证强度;

       9、钻芯法检测水泥搅拌桩,芯样破碎无法取样;

       10、其它异常或不合格情况。

       (六)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机构应向委托单位做好检测服务工作,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的规格、数量以及出具检测报告的具体期限,并按时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要在检测管理系统里出具的项目,将报告内容上传到检测监管平台,获取防伪二维码和防伪水印后方能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不在检测管理系统里出具的项目,需要上传关键页内容取得报告防伪二维码和防伪水印,打印关键页作为正式报告的一部分内容。没有防伪二维码和防伪水印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检测报告须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三、实施检测能力验证,提高检测质量水平

       (一)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检测机构应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以及市住建管理局等单位组织的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活动。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参加后未按时提交验证结果或验证结果意见为“不满意”的检测机构将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书面申请并征得组织单位同意。

       (二)实施监督检测。市住建管理局将采取抽检复核的方式对全市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的费用由财政拨付。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原则上不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进行过检测的检测机构实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一)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市住建管理局每年将不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的业务承揽、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过程、检测记录以及检测服务等内容。市质安中心、各县(市、区)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开展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常用建筑材料试验室工作、现场质量检测工作以及检测报告出具等。检测机构必须认真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检测过程监督抽查。监督机构对根据检测方案的检测计划情况,安排监督员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抽查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过程、检测记录等是否符合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行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及时签发监督文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各县(市、区)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大对辖区内检测机构查处力度。对未按要求接入省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和上传数据的检测机构,必须限期整改;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超资质检测、无资质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挂靠,以及未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等行为,要从严从重依法处理。

       (四)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市住建管理局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的,按照《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行业企业及注册人员诚信管理的通知》进行信用扣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韶关建设网”“信用韶关”等平台进行公示。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外检现场照片范例》

           2.《检测不合格情况反馈表》

           3.《现场检测异常情况反馈表》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