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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实施分批联合验收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4-30



韶关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住建(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早日落地,近年我市一直在试行房屋建筑工程分批联合验收,为规范相关工作,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分联合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联合验收实施对象

  分联合验收实施对象为取得了1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由多个独立的、完整的使用功能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组成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分联合验收定义

  分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向各专业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对已经完成工程建设的1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中的某个(或几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或备案、规划条件核实、人防验收、档案验收等)。

  三、分联合验收实施条件

  建筑工程项目分联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界限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使用功能,并与同一施工许可证的未办理联合验收的部分做出安全有效的围挡。涉及配建公共设施建设的,划分时原则上安排在首联合验收中,且应保持配建公共设施的完整性、满足使用要求。

  (二)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重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设计功能的,且分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具备消防验收条件。

  (三)具备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备案核准条件;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应保持人防工程完整性。

  (四)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的条件。

  (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

  四、分联合验收实施程序

  (一)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拟进行分验收的单位工程进行拆分,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工程拆分情况进行核对

  (二)分联合验收实施程序按照《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分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需待最后一验收完成后,才可将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上传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分联合验收工作要求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分联合验收项目的首要责任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及需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合理划分,向各有关专业验收部门申请分验收。建设单位在分联合验收后对项目履行日常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措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

  (二)强化建设及验收过程监管。各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及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发现项目参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各专业验收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服务、靠前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建设单位迅速落实整改,要推动验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全流程在线审批管理。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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