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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

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4-13

韶市建字〔2021〕  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经请示市政府并商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项目分类推进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

      1.在 2021 年1月1日前立项、未审图合格的项目

      此类项目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3〕277 号)执行。其中:未受理的设计标识项目(以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中注册并审核通过为准)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基本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2.在2021年1月1日取得规划许可,发文之日前已审图合格的项目

      此类项目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基本级进行按图施工建设。

      3.在2021年1月1日及之后立项的项目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取得标识证书;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取得标识证书。

      (二)社会投资项目

      1.在 2021 年1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此类项目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3〕277 号)执行。其中:未受理的设计标识项目(以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中注册并审核通过为准)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基本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2.在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取得标识证书;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取得标识证书;住宅小区应按不少于小区总住宅建筑面积(不含配套公共建筑、地下室、架空空间等)30%配建一星级或以上等级绿色建筑,并取得标识证书。

      三、依法按部门职责推进

      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结合《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3〕277 号)等文件精神,各部门依法按职能分工如下:

      (一)按职能分工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规定,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职责工作。

      (二)按要求完善发展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民用建筑以及绿色生态城区、社区、住区的绿色建筑指标和布局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部门协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四、加强过程监管

      (一)筹建阶段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一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二是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应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三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二)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三)审图阶段

      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如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四)报备阶段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审图合格书和绿色建筑标准等相关信息进行信息报备。

      (五)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绿色施工等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六)检测阶段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七)竣工阶段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不得出具合格报告。

      五、其他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要求进行传达,及时提醒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大力宣传贯彻;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和施工过程监管。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15-201-2020)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查验;对绿色建筑运行实行动态监管,引导项目申报标识。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建管理局建筑市场科反映。同时根据上级文件适时调整。

(联系人:孙建敏,8890658; 苏荣,8910515)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 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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