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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

韶关市级公共卫生补短板项目(粤北片区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恢复及补充更正延期公告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4-28


各潜在投标人:

韶关市级公共卫生补短板项目(粤北片区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已于2023年03月01日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韶关市)(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0200/index)、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http://zgj.sg.gov.cn)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23年03月14日发布招标暂停公告。即日起恢复该项目的招标活动并对该项目招标有关事项进行如下的补充及延期,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本补充延期公告,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一、补充内容

1、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肆拾玖万捌仟伍佰捌拾陆元叁角玖分¥6,498,586.39)。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350,900.29暂估价为¥37,500.00。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 (元)

暂估价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规费

1

建筑工程

3732852.15

19500.00

172874.16

1.1

建筑工程

3713352.15

172874.16

1.2

CT室装修

19500.00

19500.00

2

安装工程

2765734.24

18000.00

178026.13

2.1

给排水工程

292039.37

22400.91

2.2

暖通工程

710222.71

41991.94

2.3

电气工程

646113.65

32527.12

2.4

消防工程

223605.59

13921.70

2.5

智能化工程

181226.10

13294.19

2.6

室外安装

684904.40

53217.30

2.7

氧气吸引管道工程

9622.42

672.97

2.8

专业工程暂估价

18000.00

18000.00

合计

6498586.39

37500.00

350900.29

二、更正内容:

原招文:

2.工程结算原则

2.1 承包人的投标总价为中标价,即为签约合同价。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工程计量的规定进行计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3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下列情形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3.1 法律法规变化

2.3.1.1 基准日之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最新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注:本招标文件所称“基准日”,均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第一章第二节“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28天。

2.3.1.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本章第2.3.1.1子目中的法定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发布新规的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2.3.2 工程量偏差或变化

2.3.2.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工程量偏差或变化在15%以内(含15%)的,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偏差或变化超过15%的,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对于合理报价的清单项目,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 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 为基价调低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的 3 %;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 为基价调高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原综合单价的 3 %。

对于按照第二章“中标人须知”第4.2条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偏差在土15%以内的,即使发现不平衡报价也不予以调整;工程量偏差在土15%以外的,其综合单价按照以下方法调整:以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子目相对应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2.3.2.2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章第2.3.2.1子目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2.3.3 工程变更

2.3.3.1 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化时,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如果被采用的项目属于按照第二章“中标人须知”第4.2条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按照以下方法调整:以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子目相对应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但如果被参考的类似项目属于按照第二章“中标人须知”第4.2条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按照以下方法调整:以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子目相对应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中标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中标下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依次参考佛山、清远、河源、肇庆、东莞等广东省内地区信息价、厂商询价、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采用同等四类地区信息价的不下浮,若同等四类城市均没有信息价需采用其他城市信息价、厂商询价或市场调查的则按80%执行)。

现更正为:

2.工程结算原则

2.1 承包人的投标总价为中标价,即为签约合同价。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工程计量的规定进行计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3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下列情形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3.1 法律法规变化

2.3.1.1 基准日之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最新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注:本招标文件所称“基准日”,均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第一章第二节“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28天。因韶关市2023年4月信息价未出,本项目结算材料价格计取基期按照2023年3月执行。

2.3.1.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本章第2.3.1.1子目中的法定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发布新规的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2.3.2 工程量偏差或变化

2.3.2.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或因其他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综合单价应予调整,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为计算结算价的依据,综合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式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属于合理报价的清单项目:①工程量偏差或变化在15%以内(含15%)的,按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②工程量偏差或变化超过15%的,工程量增加超出15%的部分,其综合单价以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承包人投标的综合单价为基价调低3_%;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承包人投标的综合单价为基价调高3%。

(二)属于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①工程量偏差或变化造成增加的工程量,当P0<P1×(1-L)×(1-15%)时,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当P0>P1×(1+15%)时,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②工程量偏差或变化造成工程量减少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以上PO、P1、L的定义按第二章 中标人须知4.2.4 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条款)

2.3.2.2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章第2.3.2.1子目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2.3.3 工程变更

2.3.3.1 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化时,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①属于合理报价的清单项目,采用承包人的综合单价。②属于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以上P0、P1、L的定义按第二章 中标人须知4.2.4 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条款)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但如果被参考的类似项目属于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以上P0、P1、L的定义按第二章 中标人须知4.2 4 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条款)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中标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中标下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中标安全文明施工费-固定报价)/(招标控制价-招标安全文明施工费-固定报价)×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依次参考清远、肇庆、佛山、广州、东莞等广东省内地区信息价、厂商询价、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采用同等四类地区信息价的不下浮,若同等四类城市均没有信息价需采用其他城市信息价、厂商询价或市场调查的则按80%执行)。

、延期开标时间变更详见下表:

1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3年  5 月 16 日  09  时 30 分

2

网上提问

截止时间

2023年 5 月 6 日 16  时  00 分

3

网上答疑

时间

2023年  5 月 6 日 16 时 30 分至2023年  5 月 9 日 16 时 00 分

4

投标保证缴

纳截止时间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3年  5 月 15 日 09 时 30 分;

投标保证担保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  5 月 15 日 09 时 30 分;

投标保证保险投保截止时间:2023年 5 月 15 日 09 时 30 分。

5

电子投标

截止时间

2023年  5 月 16 日 09 时 30 分

6

投标评审原件(如有)递交时间

2023年  5 月 16 日 09 时 00 分至2023年 5 月 16  日 09 时 30 分

7

投标评审原件(如有)递交地点

递交场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具体房间号以当日现场通知为准。

8

开标时间

 2023年 5 月 16 日 09 时 30 分

9

开标地点

开标场所: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具体房间号以当日现场通知为准。

四、现补充上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请各潜在投标人重新下载(详见本补充公告的附件)。

五、如潜在投标人在20230301日18时00分(即报名之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含本公告发布当日)前已开具银行保函或完成网上投保的,均视为有效。

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修改内容均按此作出相应修改,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粤北第二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23 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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