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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韶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2-05

    为加强我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洪涝灾害及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制定了《韶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近几年韶关市区城市排水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任务不断加大,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中,市各有关部门之间、市与区之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部门、运营养护部门之间一直缺少一个有效正式的政府文件来进行规范,给行政许可管理、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维护、排水管理等方面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韶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制定《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一是明确排水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二是规范排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三是明确排水许可的核发和管理。

    三、主要内容解读重点问题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以及其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二)市区两级市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市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监督考评。

县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以及排水许可的核发和管理县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生态环境部门对直接排入或经城市排水设施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督性检测,对收纳水体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督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国资委、水务、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三)排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1、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调整市区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县级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

    3、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四)排水许可制度

    1. 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2、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3、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排水户应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做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   

    四、政策解读途径

在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文件起草部门将申请在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上全文刊登该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五、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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