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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2-27

  问:文件是基于什么原因出台的?

  答: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是近些年来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群众热切期待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文件精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以实施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但由于国家相关文件只是宏观政策层面的指导,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加之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市场价格难以制定等诸多因素,致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相关政策一时难以得到具体实施。

  问:我市市区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目前是怎样的?

  答:我市市区于2008年4月10日出台了《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韶府令第43号),此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建设了东岗岭、天子岭及十里亭三个经适房小区并进行销售,而《办法》现已失效且对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和回购方面的管理工作未有涵盖。制订相关政策文件来理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规定、回购管理规定,能有效解决《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韶府令第43号)中未明确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该方面问题。

  问: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范围是怎样的

  答:文件第一条明确了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韶关市区(不含曲江区)自2008年4月10日以后购买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回购具体事务性工作。

  问:哪类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政府回购的

  答:市区天子岭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十里亭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整体纳入政府回购范围,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相关审批。其余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结合市区保障性住房房源需求情况报经市住建管理局批准同意予以回购。

  问:政府优先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定价?

  答:属购买满五年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价格按照申请人申请时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以税务《广东省韶关市房地产评估征管系统》确认的价格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据)扣除其应交纳土地收益价款后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

  问: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如何定价?

  答:属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时止。物价水平按市统计局公布的韶关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加上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30%装潢费用,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韶关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原购房价格×30%

  问: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包含哪些?

  答:一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限制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二是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三是对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将会形成住房困难的,不予批准出售。而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市住房保障中心需进行回购。四是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应当收回所购住房。五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出租、出借的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或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问:属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回购?

  答:属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回购管理工作参照本《通告》有关要求执行。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工作进行受理、审核。原售房单位决定回购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优先回购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意见,有关回购情况应及时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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