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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办理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事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2-27

  问:文件是基于什么原因出台的?

  答: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是近些年来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群众热切期待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韶关市区房屋交易管理办法》(韶市建字〔2017〕269号)文件精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以实施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但由于国家相关文件只是宏观政策层面的指导,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加之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市场价格难以制定等诸多因素,致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相关政策一时难以得到具体实施。

  问:我市市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政策目前是怎样的?

  答:我市市区于2008年4月10日出台了《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韶府令第43号),此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建设了东岗岭、天子岭及十里亭三个经适房小区并进行销售,而《办法》现已失效且对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和回购方面的管理工作未有涵盖。制订相关政策文件来理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规定、回购管理规定,能有效解决《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韶府令第43号)中未明确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该方面问题。

  问:《通告》的适用范围

  答:文件第一条明确了适用于2008年4月10日以后韶关市区(不含曲江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且原售房单位按照《关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告》不予回购。

  问: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什么条件

  答: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二)自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或由原产权单位证明购买满5年);

  (三)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无法规、规章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问: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缴交什么费用

  答:文件第三条明确了增值收益的资金收缴。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等价款=(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市场价格的30%装潢-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及贷款利息、税费等成本性支出×70%。

  该套住房市场价格以房屋成交价或市税务《广东省韶关市房地产评估征管系统》确认的价格按“孰高”原则计算,该套住房市场价格减去30%的装潢、原购房价款、贷款利息、税费等成本性支出后为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差额乘以70%作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

  (一)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该套住房评估的计税价格计算;

  (二)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该套住房评估的计税价格且政府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计税评估价格计算。

  问:属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

  答:文件第六条明确了属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参照执行。

  问: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后土地出让年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文件第七条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问:什么行为属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依法出售、交换、赠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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