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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韶关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0-26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各项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布《韶关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韶关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自201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城市管理,完善和保障城市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城市功能日趋增强和多元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强,对市政设施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后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实行“建管分离”,城市管理领域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旧《规定》在管理范围、管理方式、管理的手段和措施等方面已明显滞后于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发展和需要。另一方面,国家及住建部近来年相继出台了一批新的法规和部委规章,建立了一些新的市政设施管理制度,旧《规定》与相关规定出现了较多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予以重新编制。因此,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上位法,我局重新制定了《韶关市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完善韶关市市政道路及设施的运营维稳专业管理和日常管理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解读重点问题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市区两级市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

根据我市建管养分离及职能下发精神,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考核、监管工作。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政设施管养部门负责具体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政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1、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交工)或试运行期满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交工)外,应同时报送给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设施竣工图的电子文件),并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市政设施管养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2、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3、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应根据养护维修的项目、等级、数量及其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各开发区、住宅小区的市政设施由投资建设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也可委托市政设施管养部门管养。

      4、市政设施管养部门要加强对市政设施的检查、监测,执行国家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确保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四)城市道路管理

      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

      未经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属地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情况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道路市政占用和挖掘管理情况进行统筹监督。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2、管线井盖设施管理。

管线单位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检查井及其他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城市道路的设计要求,并组织日常巡查,设施丢失或损坏的由产权单位及时作安全维护,并在24小时内补充或维修。

      (五)城市桥隧管理

      1、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隧道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2、市政设施管养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养护维修的管理,保证桥隧安全。负责城市桥梁、隧道检测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城市桥梁、隧道检测评估资格。

      (六)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1、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并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市政设施管养部门做好排水设施的日常维修和清淤排障,保持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2、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3、城市排水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4、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5、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实行排水许可制度。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本规定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6、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7、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市排水设施的相关情况。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四、政策解读途径

      在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文件起草部门将申请在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上全文刊登该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五、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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