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住建管理局文件

住建管理局文件

关于开展2017年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产业科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7-07-06

韶市建字〔2017〕147号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房[2017]98号),我局决定开展2017年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引导企业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意识,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浈武两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重点检查2015年1月1日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售项目以及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三、开展时间

1、企业自查(7月3-9日)。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2、组织检查(7月10-14日)。由我局组织检查组对市区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四、整治重点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并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二)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的行为;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等行为;

    (六)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不执行“一房一价”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行为;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八)一房多卖或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九)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

(十)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

(十一)采取众筹、首付款、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违规提高金融杠杆的行为;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行为;

(十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霸王条款、规避减轻开发企业责任、隐性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其他不正当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未按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商品房预销售信息不透明,未在销售现场显明处悬挂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栏,未实行商品房预销售提醒制度。

五、工作要求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高度重视房地产经营行为整治工作,派出专人负责并组织自查、整改以及做好现场检查准备。

2、现场检查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密切配合,根据检查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作出回应。

3、在检查中发现了的问题,检查组要及时反馈,并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最终检查结果,我局将通过韶关市建设与房地产信息网站向社会通报,并将其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此次检查结果将在韶关市建设与房地产信息网站公开通报。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3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