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建字〔2017〕157号
各有关单位,市质安站:
为加强创文期间市区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从快从严处置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质安站直接下发暂时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项目进行停工整改。
一、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 施工现场未设置封闭围挡或不达标,场地内文明施工不达标,未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的;
三、 未对工地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或冲洗不干净带泥上路的;
四、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超载或不覆盖撒漏污染路面的;
五、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六、 施工现场发生了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工整改的其他行为。
对下发暂时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工地,市质安站应在下发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建筑业监管科进行报备,并函告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对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以及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要按照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市提升项目、重点项目根据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执行。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市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若需靠前服务、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等应报告市住建局。
(联系人:胡蓉,联系电话:8890227,邮箱:1287163633@qq.com。)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