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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管理局文件

关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告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2-24

    韶市建联字〔201937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对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韶关市区不含曲江区,下同)2008年4月10日及以后购买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回购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对于符合本《通告》要求回购的,市住房保障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优先回购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意见,报市住建管理局审核;市住建管理局在收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收到批复后,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

  三、属购买满五年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售房单位有优先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申请人申请时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以市税务局《广东省韶关市房地产评估征管系统》确认的价格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据)扣除其应交纳土地收益价款后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收回该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并将其重新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

  四、属购买满五年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范围。

  属市区公房小区内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原则上应根据本《通》第三款规定及《韶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回购约定统一纳入回购管理。市区天子岭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整体纳入政府回购范围,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相关审批。其余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结合市区保障性住房房源需求情况报经市住建管理局批准同意予以回购。

  五、属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时止。物价水平按市统计局公布的韶关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加上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30%装潢费用,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韶关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原购房价格×30%。

  按上述方式支付回购款后,收回该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并将其重新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

  六、属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限制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回购,并提交原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明材料和共同居住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承诺。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并入户踏勘及确认该套房屋相关各项费用结清后,与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回购时未完成装修的按实际支出金额结算。

  七、本《通告》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回购;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回购,或由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按规定回购或取得完全产权,且拒不执行政府退出管理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对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将会形成住房困难的,不予批准出售。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市住房保障中心需进行回购。  

  九、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今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如不能按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出租、出借的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或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本通知第五款规定进行回购。

  十二、回购资金保障。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资金,可由财政资金支付或者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中支付。由财政资金支付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中支付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

  十三、属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回购管理工作参照本《通告》有关要求执行。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工作进行受理、审核。原售房单位决定回购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优先回购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意见,有关回购情况应及时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市保障中心负责对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信息形成业务台账备查。

  本通告(审查号:韶法审〔2019〕18号)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19年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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