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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管理局文件

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试行加快建筑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同时实行相关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3-06

韶市建字〔2020〕7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筑协会、市市政协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结合我市现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不高、部分资质类别过于集中、部分资质企业发展质量不高的情况,为更好地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加快审批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事项

    地级审批权限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中施工劳务资质的相关事项的申报与核准。

    二、试点时间

    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三、对申报单位的要求

    (一)申报单位在申请资质审批过程中,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1742号)文件要求,确认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填报完整后申报。申报单位应加强企业和个人“三库一平台”专属网页的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有效。企业可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省三库一平台可以径直打印,参见附件1),在企业资质提交成功后,通过主动打印、加盖公章主动邮寄至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韶关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8877813)。我局将按提交时间及资料完善程度优先以电子化审批方式进行审核。

    (二)已通过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的建筑业企业并符合资质申报要求的企业,自进入受理核准环节起5个工作日办结。

    (三)未完整录入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的企业将视情况退回重报。

    (四)发现企业在取得资质后一个月内,其相关技术工人、职称工人或建造师等离岗人数合计超过申报资质所报的人数的50%的,将列入重点核查及诚信扣分对象,并在3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含同一法人)新申办的资质审批件。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技术工人证书采信范围。以往资质审批工作中长期遇到技能资格核发部门过多难以甄别的困难。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核准和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说明:“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证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并经参照省内其他地市工作经验,我局对未核发建筑业资质企业的相关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部2019年1月印发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网址: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Ygundongxinwen/201710/t20171024_280005.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等文件方式,即《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资质标准》规定情形予以采信。

对于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里的技术工人证书,应通过主动在企业相关人员的个人“人才信息库”中的“人员资格信息”中上传相关证书扫描件、证书网查途径或网址(需满足《资质标准》提及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者是提供职业资格认可的机构具备权威部门发布的职业资格培训资格的红头文件或者权威部门官方网站中“通知”、“公告”、“文件”等官方链接作为佐证)。

    以上对技术工人的证书的采信范围将按国家、省、市最新的文件精神,予以更新与执行。对于已通过资质审批方式取得资质、技术工人证书不规范的企业,我局将会把其纳入动态核查服务及诚信动态监管工作中。

    (二)事后监管及信用记录公告并行。

    一是审批事中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我局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是对于通过加快审批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特别是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统计标准但未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涉嫌挂证行为等列入重点核查对象的企业,我局将把其纳入动态核查范围,加大动态核查力度,发现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资质并处以1年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中国”等社会信用记录。

    五.重点核查对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列入为重点核查对象:

    (一)符合统计标准但未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报送统计数据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进入点调系统但报送点调数据与统计数据不一致的;

    (二)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存在买卖租借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过期未办理延续的;

    (六)在市场检查中有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不良行为的;

    (七)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八)被投诉举报的;

    (九)取得资质后一个月内,企业相关技术工人、职称工人、建造师离岗合计人数超过申报资质所报的人数的50%的;

    (十)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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