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住建管理局文件

住建管理局文件

关于规范我市主城区房地产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5-08

韶市建字〔2020〕69号


主城区(浈江、武江、新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主城区房地产项目停车位(库)交易管理,维护车位购买人和产权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新修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11]10号)要求,现对主城区房地产项目停车位(库)(以下简称“车位”)交易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位交易基本原则

  (一)本通知所指“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规划为非人防工程专用于汽车停放的车位。

  (二)房地产项目车位是商品房的一部份,依法、依交易程序纳入销售管理。

  (三)车位依法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且已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能向业主销售。

  (四)买卖增量和存量车位,必须实行商品房网上签约,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前应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经网上签约或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车位,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首次预售许可证时,应将该商品房项目整体车位规划、建设时序、数量、配建比例、权属性质和具体位置等事项,在销售现场公示,但不列入预售范围。

  二、车位楼盘表建立原则

  (一)增量车位处理方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凡以下情形,均要到交易部门建立车位现售楼盘表或车位预楼盘表。车位预楼盘表建立后,企业可根据实测面积或权属登记情况申请修改。未建立车位现售楼盘表或车位预楼盘表的,暂缓办理预(现)售审批。

  1、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情况,由企业预测建筑面积建立车位预楼盘表。

  2、新建商品房项目,首次办理或再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已建立了车位预楼盘表。未建立车位预楼盘表的,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

  3、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在现售备案前建立车位现售楼盘表。

  4、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尚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应及时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补建车位现售楼盘表。

  (二)存量车位处理方式。本通知发布前,未建立车位现售楼盘表,但产权已分割转移或部分分割转移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尽快补建车位楼盘表。未补建车位楼盘表的,限制办理转让合同备案。

  (三)建筑区划内,属人防工程规划的专用于汽车停放的车位,按以上原则建立楼盘表。

  三、车位需求优先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基本需要。

  (一)办理车位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提交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以匹配首先满足业主需求权。

  (二)商品房与车位配置比在1:1(含1:1)以内的处理方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抽签方式向业主销售。业主选购车位时,应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参与抽签。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组织业主抽签选购车位时,应严格按规划商品住宅与非商品住宅实际配置的比例进行,在抽签现场公告商品住宅与非商品住宅实际可购数量。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组织业主抽签选购车位时,尚有部分商品房未销售的,应严格按商品房与车位配置、商品房住宅和非商品房住宅与车位配置的实际比例预留车位,维护未销售商品房业主的车位需求。

  (三)商品房与车位配置比在1:1以上,在充分满足商品房1个/户车位需求的前提下,剩余部分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本小区内业主销售或短期出租。

  (四)房地产项目分组团建设的,单个组团商品房与车位配置比不足1:1,但整体商品房与车位配置比达到1:1或以上的 ,按以上原则抽签销售。未抽得的业主,在下一个组团能满足业主车位销售的前提下,可参与抽签选购。

  (五)存量车位转让时,按以下原则进行:

  1、单独出让车位的,本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本小区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车位与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购买人享有第一优先购买权,本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本小区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第二优先购买权。

  (六)本通知印发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市区车位买卖合同网签时,应当遵循上述有关销售规定,对违反规定销售车位的,市房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手续。

  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有关销售情况按要求报市房产交易中心审核,对符合上述销售规定的车位,由市房产交易中心予以盖章确认后凭证明清单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对不符合上述规定销售的车位,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暂停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待有关政策文件出台明确后再予办理。

  四、车位出售、出租价格应当符合市发改部门相关规定。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