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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管理局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来源: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8-08-0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193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8181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重点公开信息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科室:建管科、产业科、招投标科、市政园林科、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市散装水泥办)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施工许可审批结果。(责任科室:建管科、市散装水泥办)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科室:招投标科)

4.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科室:建管科、市质量安全监督站)

5.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科室:市质量安全监督站)

6.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责任科室:建管科、窗口)

建管科、招投标科、产业科、市政园林科、窗口、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市散装水泥办应当按照以上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按照责任分工,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二)落实公开责任

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加快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做到先审查,后公开,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并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监督渠道。

三、组织保障措施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我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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