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关于印发《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6-08

韶建改办〔2020〕18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印发《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6月4日


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资源提供审批咨询、辅导、帮办或代办服务,有效帮促项目各环节审批,切实加快工程建设项目的推进步伐,根据帮办代办服务改革工作需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帮办代办服务”,是指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专区帮办代办室工作人员,围绕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为申请人提供的咨询、指导、协调、帮办代办等各类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  帮办代办服务工作范围是对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流程、全覆盖的帮办代办,其中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二章服务原则

      第四条  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凡符合代办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自愿提出申请办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并签订委托代办协议。除法定缴费事项外,所有代办工作由财政提供经费保障,对项目单位一律实行无偿服务。

      第五条  全程跟踪、主动作为。主动对代办项目从前置手续到竣工验收提供全流程的跟踪记录,及时督办催办协调推进项目审批办理,全方位推进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依法合规、便捷高效。代办服务应依法合规,严控操作流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保障项目单位合法权益,同时强化效能意识,合理规划事项办理路径,积极对接相关优惠政策,为项目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代办服务。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七条  咨询。负责提供精准政策、法律法规解答以及相关业务查询等综合咨询服务。

      第八条  辅导。辅导项目单位了解项目涉及业务事项及办理流程,指导项目单位制定报批计划、填写相关表单及准备相关送审申报资料等。

      第九条  帮办。根据项目单位需求,跟踪督办项目进展、沟通协调解决项目办理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条  代办。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委托,从项目前置手续直至竣工验收,提供免费的全流程、全方位审批手续代办服务。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为项目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业务、政策及办理程序等咨询、报批计划及申报材料等辅导的线上线下服务。

      第十二条  负责为项目单位免费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帮办、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负责与项目单位及审批部门的协调沟通,并跟踪督办代办项目审批业务办理。

      第十四条  负责收集、统计、分析项目代办过程中各单位办理的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与问题。

      第十五条  负责代办项目的建档工作,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需求做好其他协助工作。

第五章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咨询申请。代办人员就项目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办理程序等,为项目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或协调相关审批部门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并指导项目单位按照有关审批服务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单位根据需求申请全程帮办代办或阶段帮办代办服务。在项目单位自愿的基础上,指导项目单位填写《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申请表》,提出帮办代办申请。

      第十八条  评估受理。代办人员评估分析项目涉及办理事项与流程,填写《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受理回执单》,明确申请的受理结果,对于确认受理的与项目单位签订《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委托协议》,确定委托帮办代办内容,明确双方职责,并指定双方联系人,对于不予受理的需与项目单位说明清楚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九条  帮办代办。帮办代办服务申请确认受理后,代办人员与项目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整理申报材料,核实项目申报材料后报送审批部门,及时联系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审批工作,并全程跟踪、协调沟通、及时督办催办审批服务工作,填写《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项目工作日志》,推进项目审批办理。帮办代办过程中,出现导致帮办代办服务无法进行的,代办人员经书面告知项目单位理由后,有权中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

在《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中止单》上签字确认中止代办服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项目单位承担。情况包含但不限于:

      1.项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

      2.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或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或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有弄熟作假行为;

      3.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核材料,或经代办人员催促后仍未提供,或项目单位拒不履行委托协议约定职责行为;

      4..项目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类规费;

      5.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主动提出中止帮办代办委托服务。

      委托协议中止原因消除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续办委托书》,继续开展帮办代办服务。

      第二十条  办结移交。帮办代办服务完成后,代办人员获取办结结果,并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材料,并填写《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办结单》,经项目单位代表人签字确认后,该项目帮办代办服务结束。

      第二十一条  评价反馈:帮办代办结束后,项目单位填写《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评价表》,对帮办代办服务进行评价及反馈相关意见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工作流程图

           2.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相关表单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