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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制

来源: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7-09-01

一条 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务服务理念,推进我局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共韶关市委关于<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韶市委发[201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工作适用本制度,重大决策范围按照《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执行。

  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全过程监督。

  局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三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通过网络、报纸等公众媒体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集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反馈或公布意见采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损害群众利益。

  第四条 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社会公众可以就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五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起草处室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组成;

  (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组织处室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接受公众报名;

  (四)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处室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按比例确定,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

  (五)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代表;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起草处室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六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处室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七条 凡是作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具体内容包括:

  (一)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决策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决策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决策是否对环境有不利影响;

  (五)决策是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

  (六)决策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七)决策是否影响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第八条 完成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等工作后,决策起草处室应当对决策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对采纳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必须以省经信委名义反馈或者公布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出现紧急情况时,局长或者由局长授权副局长直接作出决定,事后进行通报,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决策起草处室应当组织专家咨询会,邀请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就决策草稿征求局机关其他有关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的意见。

  对拟不采纳的反馈意见,决策起草科室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将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送交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我局法定权限;

  (二)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局法规科应当自收到提交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经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各承办科室报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报局长确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事项,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决策执行科室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科室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重大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重大决策的执行。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评价工作,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实行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调查、评估、监督后形成的评估监督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任职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提出质疑或者建议,决策确有问题的,由起草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同时,应当及时向提出质疑或者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对违反决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听取意见或者组织论证的;

  (二)应当听证而未经组织听证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五)执行不力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正确及时执行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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