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内设科室职能介绍

来源: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8-03-08 17:33:00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保密、信访、督办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工委办公室(人事科)。

承担工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群团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负责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行业职称改革及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三)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承担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科(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和棚户区、危旧公房改造的管理工作;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五)住房发展与房地产业管理科。

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利用;指导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等行业,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六)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科。

 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七)建筑业管理科。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查设计业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筑业、勘查设计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组织市辖区大中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以及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市渣土联合整治管理工作。

(八)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村镇建设科。

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污水处理、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

(十)科技信息科(安全生产科)。

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路灯、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的管理;组织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负责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突发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一)市政园林科。

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二次供水等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廊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承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参与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的审核及竣工验收,参与“园林式”单位的评审等工作;负责市属城市公园管理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燃气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监督燃气企业规范管理。

(十二)市容环卫科。

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各项目的工作标准、规范并监督执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区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

(十三)综合计划统计科。

 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有关政策研究和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本系统调研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有关数据综合、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四)城市管理考评科。

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市各有关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定期通报城市管理工作考评结果,提出奖励处罚和责任追究建议;负责对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