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

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韶关市建筑业企业双随机动态核查专项工作的通知

来源: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8-11

韶市建字〔2021〕23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动态监管的工作,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形成资质标准条件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174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我局建筑业企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核查对象

      2018年至2021年注册地在韶关地区范围内已取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所有建筑业企业;2019年至2021年迁入我市建筑业企业。

      二、监管核查方式

      (一)因考虑到工作量较大,决定分批次进行专项核查,每批次随机抽取30家企业,坚决做到全覆盖。

      (二)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排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

      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主管部门组立专家组,由专家检查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检查标准进行比对,并结合实地核对证书原件、查看办公场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检查。同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

      三、 核查内容

      (一)资质企业是否出现需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良行为

      (1)中选小额库施工单位在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除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形,中选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2)未按相关要求配备现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未履行现场管理职责,造成项目质量、安全失控的;

      (3)项目负责人未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带班生产的;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5)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中选施工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7)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8)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承包业务或违法分包、转包的;

      (9)经查实入库企业在小额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挂靠现象;

      (10)通过隐瞒、伪造、涂改等弄虚作假的非法手段取得入库资格的;

      (11)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二)对入库(首次取得资质)后两个年度,企业累计资质内建筑业产值总承包企业小于等于400万或专业承包企业小于等于100万的,严格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核查工作,具体如下:

      1.三库一平台企业库及个人信息库相关信息及数据是否完整;

      2.企业主要人员人数、职称专业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包括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要求从系统截图并打印纸质提交;

      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职称证网查路径;

      4.技术工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及网查路径;

      5.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职称证网查路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业绩材料;

      6. 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申报前3个月内的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7、资质标准中有要求的机械设备、厂房及办公场所相关材料。

      四、 核查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由各相关企业自查整改,2021年8月20日起,由我局组织人员开展核查,具体分批核查企业的名单及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核查处理

      (一)根据上述核查内容进行核查并评价,各项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并进行通报;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给予三个月),到期后重新核定,如经核定仍不合格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三)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经核实,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有关要求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住建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一)各相关企业要根据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整改;

      (二)核查时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等,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对于2019年至2021年办理省外、市外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整体迁入的企业资质,对企业现状人员实时动态核查;

      (四)本次未被抽查到的建筑业企业不得随意出借建造师注册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如有发现,将对该人员原单位进行动态核查,并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检查工作期间,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建筑业市场科,联系电话:0751-8883131 ,8892601)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