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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异地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2-30

韶市建字〔2020〕438号

各县(市、区)住建管理局,房地产估价机构:

      近期,发现进入我市的异地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实行告知,即参与我市房地产评估业务,引起了行业的强烈反映。为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等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地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异地注册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依法到我局申请备案。

      二、进入我市开展零星业务的异地机构,应当在申请进入“韶关市中介超市服务平台”前,持相关资料到我局实行告知制度。未实行告知的,进入“韶关市中介超市服务平台”,暂停审核。

      三、实行告知制度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地房地产估价机构来韶关开展业务告知书(附件1);

      (二)注册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备案证;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

      (五)来韶关开展业务的估价师注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有关证照材料查验原件,保存复印件。

      四、为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异地执业管理,不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来韶关开展零星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对外不得设立固定营业场所并挂牌营业;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异地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韶关长时间开展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在韶关设立分支机构。以上一旦发现未按有关规范办理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取消“韶关市中介超市服务平台”服务遴选资格,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有关部门在委托房地产估价业务时,应确认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备案或执行告知情况,实行规范委托。建立评估机构名单库的,应按照有关工作规范,依据本地房地产行业协会推荐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建立。

      六、为做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估价资质备案审批事权委托的对接工作,请本地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异地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填写《本地注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对接表》(附件2),于12月31日前报送我局,除主城区(浈江、武江)外,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属地住建管理局进行汇总再报送我局,以便我局及时掌握机构信息。

附件:1.外地房地产估价机构来韶关开展业务告知书

          2.本地注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对接表

联系人:刘丽婷,联系电话:8892690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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